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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震慑!仪征6家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查处

来源:足球直播    发布时间:2024-03-30 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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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将我市6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2022年5月19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新集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仪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5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四不两直抽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某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仪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9万元行政处罚。

  2022年8月4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纤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加弹车间西门未保持畅通的出口,北门门口被杂物堵塞,生产车间到包装车间通道被杂物堵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仪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8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维修车间内在用的两台角向磨光机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中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仪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5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员工(佴某)未经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进行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的重要举措。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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